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什么?刑訴法第143條的內容是關于司法機關宣布不
起訴決定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不
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
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
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決定不
起訴案件的處理程序的規定。不
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
起訴人宣布不
起訴的決定。公開宣布的地點、范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必須有被不
起訴人在場。同時,檢察機關應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
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被不
起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
起訴決定書后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不
起訴的決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被不
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對被羈押的被不
起訴人,應當立即釋放。二、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一)審查經過審查
起訴,認為需要作不
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二)決定不
起訴不
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三)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
起訴決定,并將不
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
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
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
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對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
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
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
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四)不
起訴的善后工作不
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
起訴人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向檢察院
起訴的情形,都一定會被
起訴,若是經過審核,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受害者想要撤訴的,此時檢察院就可以按照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那般,按照流程,宣布不
起訴。此后不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司法機關都不得再次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