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使用假幣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一)客體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jīng)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二)客觀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一般來說,接受貨幣的對方并不知該貨幣屬于偽造的貨幣,因此這種使用帶有欺騙的性質。至于使用的具體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有的用以購買商品,有的用之償還債務,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當賭資等。具體使用方法不影響本罪的行為方式特征。(三)主體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jīng)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二、使用假幣罪
量刑標準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9.8 法釋[2000]26號)第五條規(guī)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使用或持有假幣的這種行為都有可能已經(jīng)逾越了法律底線,有些民眾自己不小心收到假幣之后,又故意拿著這些假幣企圖能花出去,如果只是一張百元假幣通常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當事人使用的假幣已經(jīng)構成了犯罪,這絕對不單單是誤收了假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