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幾種?
答: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
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
行政處罰。
二、法律設定的
行政處罰有哪些?
答:法律可以設定各種
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三、行政法規設定的
行政處罰是什么?
答: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
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四、地方法規設定的
行政處罰有哪些?
答: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
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五、國務院各部、委規章設定的
行政處罰是什么?
答: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
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
行政處罰。
六、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設定的
行政處罰有哪些?
答:省、自治區,直轄區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
行政處罰,罰款的限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七、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什么?
答:
行政處罰由具有
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八、
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答: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
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
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處罰的,不予
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
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證據;
(三)行政和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
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有
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
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九、
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是哪些?
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
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
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
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
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
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