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權轉移的條件是什么?移送
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
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
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
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
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二、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移送
管轄的
上訴時間是10天。移送
管轄是訴訟案件在司法審理過程中的正常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
離婚訴訟案件
管轄權的認定,一般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對移送
管轄的兩個法院之間也要充分做好交接,避免出現移送
管轄過程中的錯誤,導致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