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審問期限最長可以是多久?
一、
拘留審問期限最長可以是多久?
刑事
拘留期限的法律規定:刑事
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準
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
執行的刑事
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公安機關刑事
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是為了防止其逃跑,促進案件偵查進程的,就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請,然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但是在
拘留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可以批準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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