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是否可換法官?一般不能,但是如果法官有如下情況,你可以提出該法官進行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里所指的“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根據《法官法》第15條的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法官的公務回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系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所謂特定關系是指法官本人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實踐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人是本案的證人或者曾擔任過本案的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等。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在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申請法官回避。被申請回避的法官,除案件需要采取措施外,應當暫停
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對本案的審理。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決定不服的,也有權提出復議。法官進行公務回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案件進行干預或者施加影響。法官的地區回避是指對具有特定職務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職的限制。如果在案件中,當事人發現法官和當事人其中一方有相關的關系的話,法院應該對雙方的關系進行一定的調查。如果確實發現法官和當事人有相關的關系的話,那么可以申請更換法官。如果不是有什么明確的親屬關系或者是利益關系一般是會運行更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