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
合同的受托人依《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相關條款的規定承擔下列
違約責任: 一、未按照
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作成果,應承擔免收報酬、支付
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未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還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文件,返還已支付的報酬,支付
違約金,并賠償委托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三、因受托人自身的原因丟失或者損壞、污染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文件和其他物品的,應承擔由此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或按
合同約定支付
違約金。 四、對工作成果在保證期出現的問題,承擔補救責任或賠償責任。 五、不履行保密義務,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或支付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