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是什么?一、
管轄權異議的三大定義
1、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
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
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
管轄權異議的基本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見,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
管轄權,不可再提出
管轄權異議。
2、時間
⑴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⑵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
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
管轄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并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5、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6、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
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
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
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三、
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
管轄權異議成立后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開庭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
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
管轄權異議在民事訴訟中尤為常見,其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體現。雙方當事人都應認真學習其中的法律知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通過以上闡述,想必您已經對
管轄權異議以及
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