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被
逮捕后家屬能探望嗎?家屬不能探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在判決書生效前,是不允許與家屬會見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辯護律師,其他人都是不允許探視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
拘留后,親屬可以委托
刑事辯護律師做的事情:辯護律師會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在判決書生效前,是不允許與家屬會見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辯護律師,其他人都是不允許探視的。二、公安機關
逮捕嫌疑人程序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
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逮捕證,立即
執行。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將嫌疑人
逮捕后,會關押在
看守所,這個期間,家屬都不能見到嫌疑人,但是,可以請律師會見。辯護律師有會見嫌疑人的權利,在探視的時候,通過和嫌疑人交流了解案件更多信息,以便掌握辯護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