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鑒定要求是什么一、
醫療事故的鑒定要求是什么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
醫療過失行為在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
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
醫療事故患者的
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
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二、執業醫師要完成的工作
在
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執業醫師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認定事實,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經過。
(二)認定正確的操作常規,根據事實經過,運用醫學知識,提出在各個環節中正確的診斷治療是什么,即當時的操作常規是什么。
(三)對比正確的診斷治療,確認醫院是否違反操作常規。
(四)運用邏輯知識,分析論證違反違反操作常規與
醫療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五)認定是否是
醫療事故。
三、
醫療事故鑒定有幾個階段
鑒定程序可分為受理、調查、作出鑒定結論三個階段。
1、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衛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鑒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鑒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布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2、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鑒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并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鑒定程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于查清事實,也不利于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
當事人可委托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鑒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并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采納。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3、在作出鑒定結論階段,鑒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鑒定主持人負責鑒定書的的制作。
在閱讀了上述內容后,相信您此時已經清楚
醫療事故的鑒定要求是怎樣規定的吧。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的,是為了更好的處理相關問題,鑒定結果也是與最后的處理結果相關的,因此您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