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以及死刑立即
執行的人。它與勞動教養人員相比,具有以下明顯的不同: (1)性質不同。罪犯是有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受到人民法院刑事處罰的人。而勞動教養人員通常是有違法行為,但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觸犯刑律,受到公安機關
行政處罰的人。因此,罪犯是一種對有罪之人的稱呼,而勞動教養則是一種
行政處罰,二者具有罪與非罪的原則區別。 (2)
執行的機關不同。罪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后,除了死刑立即
執行和非監禁刑犯,均由監獄
執行刑罰。勞動教養人員則是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法決定之后,送勞動教養管理所接受教育改造。監獄與勞動教養管理所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執法機關。監獄是有武裝看押的刑罰
執行機關;而勞動教養管理所是不實行武裝看押,在管理上相對寬松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場所。(3)處罰的期限不同。刑罰處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處罰,從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屬于刑罰的處刑范圍。若對罪犯實行數罪并罰,有期徒刑可超過20年;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勞動教養相對而言是一種較輕的
行政處罰,最多可以決定教養3年,對屢教不改、表現極壞的,可以最長延長2年勞動教養期限。www.njlawyer.cn(4)法律后果不同。罪犯的身份一經確定,若其原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的,一般要開除公職,是黨員的還要開除黨籍。刑滿釋放三年之內重新犯罪的視為有前科,從重處罰。而勞動教養人員原系國家公職人員的,有的可以保留公職,且不計為前科。(5)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罪犯的判決和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而勞動教養的決定是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前者屬于國家司法權的范圍,后者屬于國家行政權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