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勞動
合同賠償金計算方法是什么?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fā)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二、支付標準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
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guī)定了四種標準補償:(1)違反《勞動法》和
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fā)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
醫(y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
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yī)療補助費的100%。(3)對“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4)對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
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時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賠償金,但如果是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