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訴訟中轉移財產處罰是什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的處理時,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這一司法解釋加大了未轉移財產一方的保護力度。但如何將保護力度落實到實處,實現自己的最大權益呢?就需要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知識、法律武器為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二、轉移財產的相關情況1、隱匿
房產這種情況多發生于那些經濟收入比較好的家庭,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又有心計,
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
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在
離婚分割時該
房產也就不再分割財產之列。這種情況的取證比較困難,需要受害一方的關注和調查。2、擅自轉讓的夫妻雙方在
離婚訴訟前后,一方偷偷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給賣掉了,如何處理呢?這種情況應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對于一方擅自轉讓
房產遵循—保護不動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發生這種情況一般是
房產證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況下交易、過戶成功。出現這種情況,法律一般會保護交易的穩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
離婚夫妻雙方就需要轉讓的房款進行分割。至于,低價轉讓的造成的損失,應該由過錯方承擔。3、以他人名義購房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
房產,
離婚后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這種情況也需要當事人調取大量的證據,且難度很大。主要在對方出資渠道和時間上下功夫。夫妻在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割,但如果一方為了個人利益,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出現了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則屬于嚴重分割了當事人的利益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