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人傷需要多久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造成人員傷亡的復雜
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如何要求?書面申請!)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并送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二、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
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
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
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報警并對傷員進行
醫療救治,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如果因不及時
醫療導致傷員死亡的,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的性質來進行判罰,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