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自動放棄子女
撫養權和財產可以嗎?是可以的;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
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
離婚協議的性質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是辦理
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
離婚協議。對此,應與《
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
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
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
離婚協議是登記
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
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
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從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綜合上面所說的,
離婚協議一般是夫妻雙方
離婚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而且對于財產和
撫養權只要雙方能夠協商好都是可以進行辦理的,最重要的就是為了雙方的合法利益,所以,
離婚協議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