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ㄒ唬┱陬A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ǘ┍缓θ嘶蛘咴趫鲇H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磉吇蛘咦√幇l現有犯罪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ㄎ澹┯袣?、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恢v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ㄆ撸┯辛鞲Z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矙C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a href=juliu/>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嗣駲z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矙C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 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
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拘留證,并立即派員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
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
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
執行回執送達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
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
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
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
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
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
對于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和該犯罪嫌疑人所稱的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查明其身份。如果確實無法查清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的,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偵查終結后,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