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判決抗訴誰提出?
由有異議的一方提出,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并提供相應證據:
按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
(一)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申訴人提供了新的事實、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
(三)有其他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
第二十八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鑒定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可以進行復核,也可以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第二十九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可以詢問原案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對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提請抗訴、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詢問或者訊問原審被告人。
第三十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相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 辦理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進行的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經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指印。調查人員也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復查終結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是案件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的情形已經審查清楚,能夠得出明確的復查結論。
第三十四條 復查終結刑事申訴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經部門集體討論后報請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案件,應當將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及討論記錄附卷。
第三十五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依法辦理,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結果。
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屬于本級人民檢察院
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立案復查,不得再向下交辦。
第三十六條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綜上所述,刑事判決抗訴都是由案件中有異議的一方,向法院進行提出,當然也可以通過檢察機關來向法院進行剔除,檢察機關也會根據規定的實際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的認定,符合抗訴條件的,則會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