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勞動
合同有哪些作用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二、勞動
合同的效力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都是無效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1.
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2.
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
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
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
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4.
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
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
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
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
合同有效。對勞動
合同的簽訂,我國《勞動
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規定,首先在采取的形式上面,明確要求只能通過書面形式簽訂。其次,在簽訂的時間上面,也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內,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