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審查
起訴后多久受案?
刑事案件的審查
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偵查羈押階段
1、
拘留(最長37日):
(1)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請檢察院批捕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7天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決定。
2、
逮捕:
(1)對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
三、刑事案件審判階段
1、一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二審(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2個半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
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案件在證據準備齊全之后一般是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移送,而且檢察院在受理了之后就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處理好,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
起訴,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流程的,一定要按規定的條款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