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擔保標的必須是現金嗎
一、訴訟
保全擔保標的必須是現金嗎?
訴訟
保全擔保標的可以不是現金,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土地或
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
申請訴訟
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
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
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
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執行前,
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
保全。
執行前
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
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
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可以向
執行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
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
二、申請財產
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
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
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
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對于擔保標的,通常情況下只能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準,民事訴訟中為了使法院啟動財產
保全措施,到底需要交多少錢的保證金,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申請財產
保全的當事人可以結合自己現有的一些情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