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遭遇偷拆強拆,雙方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是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認為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提
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二、被
拆遷人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原告的當事人應當對如下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1)自身與被拆房屋具有利害關系; (2)強拆行為客觀上存在。 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強拆機關應當對如下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1)強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2)程序也合法。 三、被偷拆強拆企業面臨的困難 房屋被偷拆與強拆還不同,強拆是在被
拆遷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
拆遷,而偷拆是指在被拆齊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暗自
拆遷。企業一旦被偷拆,企業將會面臨如下難題: (1)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作為原告,在
起訴時應當有明確的被告,由于是偷拆,當事人沒有法律文書,所以很難確定被告,進而就很難立案; (2)在偷拆、強拆的場合,被征收人很難搜集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