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區(qū)別有哪些?(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chǎn)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nèi)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4)構成犯罪有無數(shù)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shù)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shù)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xiàn)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xiàn)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guī)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其主要區(qū)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xiàn)役軍人,后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在一定程序是具有相似性,但對于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區(qū)分兩者的差異,結合實際調(diào)查取證情況,準確的對詐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進行
量刑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