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之間簽訂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沒有規定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
合同的效力,通常情況下分公司也不會和總公司去簽
合同的,因為分公司和總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簽
合同是不合常理的。《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
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根據民訴意見第41條的規定,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二、分公司的特征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
執行機關;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三、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2、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不管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簽
合同的目的都是要為公司創造效益,而創造效益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和其他客戶或企業之間建立合作關系,總分公司之間如果自己簽
合同的話,那說白了就是自己和自己玩兒。所以,這種狀況在生活中也沒有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