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保密條款內容有哪些?附隨義務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xié)助義務與保密義務。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
合同的履行及
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jù)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于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七十五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fā)包人檢查,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shù)竭_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等等。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yǎng)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知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知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知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2、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又稱為協(xié)作義務,指
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
合同權利,履行
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
合同目的圓滿實現(xiàn)。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xié)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xiàn)對方的正當愿望,以利于
合同的適當履行。
合同關系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與
合同相關的事務。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
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
合同。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于知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保密義務在技術
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在附隨義務的保密條款當中主要的保密范圍是商業(yè)機密。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保密條款的意向是消極的。它主要是對簽訂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制約。這要求簽訂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保密義務。在保密義務當中也對于泄露機密的處罰做出了一定的規(guī)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