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故父親口頭遺囑有效嗎?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二、無效口頭遺囑的說明(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3)偽造的遺囑無效。(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
遺產。遺囑的方式和種類是非常多的,但如果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
遺產繼承,就必須要對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如果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可以按照相關條款來進行處理,否則該遺囑就是無效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