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試用期可隨時辭職嗎?試用期也不能隨時辭職,理論上需要提前3天告知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幾天內辭職或被辭退可以不給錢;試用期內不管有沒有簽訂
合同,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付出了勞動,產生了價值,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給工資。辭退,說明是公司的主動行為,更應當給工資。一般正規的公司辭退員工,哪怕只有3天,也會結清工資的。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試用期的時間《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用人單位當時就給員工辦理辭職手續這沒有什么不妥的,關鍵是員工如果不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的話,從法律層面上來說也容易給用人單位落下口實,那么試用期階段的工資結算問題等有可能會受到影響,所以員工最好還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