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
合同執行執行方由誰承擔?如果是公司注銷后發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
合同顯然也無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銷是經過法定的公告、登記程序的,這足以對抗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因為只要稍微留心,核實一下公司的登記情況,就不至于上當受騙。
合同的相對方未盡到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不能成為“善意第三人”。不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其他股東不承擔責任,拿個公章的那個人承擔責任,且其有可能涉及
合同詐騙。通常情況下,注銷公章的同時應該進行收回、銷毀。如果該
合同是在公章注銷之前簽訂并蓋章的,該
合同有效。如果該
合同是在所謂的公章注銷之后簽訂并蓋章的,那么我認為要分情況來看待的:1.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是公司內部人員(或與公司有關系的人),那么對于
合同的相對方,作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該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該公章已經注銷,那么即使該公章真的注銷了,使用該枚公章構成表見代理,該
合同有效。貴公司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2. 如果使用該公章的人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比如公章被人盜取,那么這涉及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那么該
合同無效。因為,貴公司不應當為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單。該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構成
合同詐騙,這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于貴公司來說,應當及時報案。二、
合同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
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
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
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
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
合同為手段、以騙取
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行為中任一種詐騙行為,就可能可構成本罪。分公司注銷之后,其簽署的
合同一般是無效。但是
合同中明確表示分公司注銷之后,其所有責任由總公司進行負責的話,那么該
合同的承擔方就有總公司來進行擔任,實際情況要進行相關分析,要根據雙方簽署的
合同中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