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擅自解除
合同可以嗎?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可以怎樣解除
合同
解除
合同,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具備法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
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
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
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
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
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
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
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適用一切
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六百一十條和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了僅僅適用于特別
合同(如買賣、租賃諸
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民法典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
違約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
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國法律并未采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
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如果在進行租房后也是需要簽訂租賃
合同的,在租賃
合同中也是會寫明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的,如果在
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
合同或者是違法的行為,另一方都是可以要求與對方強制解除租賃
合同的,如果造成了對方有任何的損失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