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中承租人可以要求
合同解除嗎?
買賣不破租賃中承租人不可以要求
合同解除。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一般是: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
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
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的情形
1、承租人使用不當,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承租人不正確使用租賃物使之損失,屬于承租人嚴重
違約行為,為了保護自己財產安全,出租人應有權利單方解除
合同,終止雙方的租賃關系。
2、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租賃
合同明確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徑行轉租,這屬于出租人同意;
合同未約定轉租的,承租人在
合同成立后要轉租,則必須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單方終止租賃關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承租人遲延交付租金的,應負債務遲延履行的責任。獲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會使出租人訂立
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出租人有權解除
合同。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這里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租賃物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時維修保養租賃物等非承租人過錯行為影響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則屬于
違約行為。
2)經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在該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
合同。這里所說的"合理期限"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出租人來確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長。
4、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
對于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有質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
總之,法律上規定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
合同的情形中并不包含買賣不破租賃,因為承租人沒有權力左右房東賣房子,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當中的一些條件限制也不是單純的針對買賣雙方的。承租人如果沒有其他法定借口,要求解除
合同的話,只能和房東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