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出租人能否解除
合同?
可以,出租人在法定情形之下是享有
合同的解除權的,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
1、房屋租賃
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
合同中約定的解除
合同條件發生后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于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
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據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
合同。主張解除
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
違約方,
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
違約而導致租賃
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哪種形式的解除
合同,都往往會引起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面臨爭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并不一定能達成一致,所以解除
合同大多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解決。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當事人行使通知權時,被通知一方當事人如有導議則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才有可能否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另一方當事人解除
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決,否則該
合同已經解除。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
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
合同中的權利,就是其他獨立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行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認定
合同不解除,為了防止因恢復原狀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當規定在生效裁決作出前,
合同不產生解除的效力。
房屋租賃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應當約定相應的
違約條款,并且約定租金、房屋的使用范圍、租賃期限等,如果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后承租人沒有主動搬出房屋,出租人也沒有提出解除租賃
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租賃
合同,承租人需要繼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