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林地,但沒辦林權證,征收時補償怎么算?
一、承包林地,但沒辦林權證,征收時補償怎么算? 承包人承包林地的時候,如果沒有辦理林權證的,并不影響獲得征收的補償,而征收補償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于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后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二、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第十二條 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 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爭議沒有解決的,是不可能登記發證的。當事人應該在解決完林權爭議后再申請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