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嗎?一、鋼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嗎?
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安裝不能分包,制作可以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
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可以內部承包
二、內部承包和分包的區別
在主體結構施工中,
建筑企業以項目經理部作為發包人并稱為甲方,以施工班組做分包人并稱為乙方,簽訂分包
合同。這種做法不妥當,混淆了內部承包和分包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內部承包
合同適宜不能分包的主體結構工程。內部承包和分包在法律上的區別很大: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分包是建設工程法律中特有的一種法律關系,在《
建筑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中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內部承包并不是專屬與
建筑法的概念,在《
建筑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和有關規定。
(二)兩者對資質的要求不同。
分包行為受到
建筑法律的嚴格規制,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無資質將導致分包
合同無效;內部承包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內部行為,無涉資質問題。
(三)兩者的價款性質不同。
在分包中,分包人得到的價款是工程款;而在內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費,并非工程款。
(四)兩者的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在分包法律關系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獨立的主體,并且總承包人應該是施工企業而非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而在內部承包協議中,雙方當事人都是
建筑企業內部的員工,主體要求比較模糊,項目經理部和班組可以簽訂內部
合同。
(五)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分包行為的適用范圍有嚴格限制,主體結構工程不能分包;但是在內部承包中沒有這種限制。
在《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
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依據該條規定,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把承包人承擔責任的范圍界定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比起《
建筑法》的范圍增加了地基基礎。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兩種表述不同。《
建筑法》的表述是必須自行完成;《施工司法解釋》的表述是承擔民事責任。對此,筆者認為:主體結構必須自行完成并承擔責任,地基基礎的質量要承擔責任。 實踐中,地基基礎工程在
建筑學上是分成兩塊,持力層以下是地基,持力層以上是基礎分部。具體的分部工程包括:加固,樁基,排水等工程。主體工程中僅限定在結構部分,結構常用三種:砌體結構,框架結構,框剪結構。現在城市里的
建筑物用框架和框剪結構的居多,分部工程有:鋼材、混凝土、模板工程。這些工程不能分包,只能由總承包商自行完成。除此之外的其他工程都可以分包。
范圍的限制,只要是總承包人的工程都可以內部承包,所以主體結構工程可以簽訂內部承包
合同。
(六)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
在分包中,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獨立承擔責任,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承包中,法律責任首先由總承包人承擔,而后再依據承包
合同追究承包人責任,雙方之間不是連帶責任。
基于分包
合同和內部承包的六種區別,筆者認為:在主體結構工程中適宜使用內部承包
合同。因為主體工程不能分包,采用內部承包
合同便于加強施工管理。在其他工程中適宜使用分包
合同,分包可以減輕總承包人的風險和責任。
千句萬句,歸根結底,這些鋼結構工程都是給我們使用的,無論是生活還是工作都離不開這些鋼結構工程,故此,對于”鋼結構工程可以分包嗎“這個問題,只需要保證該鋼結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安全可靠,能讓實際使用者安心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