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工可以隨時辭職的后果有哪些?用人單位可以扣克自己的工資或者是承擔
合同里面的
違約金;1、行使辭職權:我國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
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
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
合同正式解除。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
合同約定了
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
合同。2、行使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辭職需要支付
違約金嗎?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
違約金。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綜合上面所說的,隨時辭職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是辭職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不合法的辭職只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損失,所以,勞動法是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進行遵守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