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對違法行為最嚴厲的處罰,只能由法定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司法
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妨礙訴訟的行為適用的一種司法處 罰,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于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再行
起訴或受理。即在對違法行為作出
拘留 的決定后,如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就不能對已受處罰的同一行為再次適用
拘留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
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
拘留。”同樣地,如 果沒有新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對妨害行政、刑事訴訟的行為也不能連續適用司法
拘留。對同一違法行為連續適用
拘留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有關機關申請復 議或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