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勞動
合同不能簽1、口頭
合同。這類
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
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2、簡單
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
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3、“暗箱”
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
合同。這類
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
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4、抵押
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5、雙面
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
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
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
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
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
執行。6、“賣身”
合同。少數用人單位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7、“生死”
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
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
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
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
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二、退休職工返聘能不能簽勞動
合同《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于16周歲,終于退休。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
合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應當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許某再應聘時,可通過要求訂立勞務
合同或聘用
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于簽訂勞動
合同的時間,其實《勞動
合同法》中也有要求,一般是在雙方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1個月,也就是說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遲一些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但是這個簽訂的時間最晚不得晚于雙方建立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若是超過規定的時間,那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