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租賃
合同出租人承擔
違約責任的情況有哪些?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
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
合同要求,或未按
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
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適用法定解除,雙方當事人均不需承擔
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部分毀損、滅失的,依《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對于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二、房屋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
合同的約定,除租賃
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
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
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綜上所述,房屋租賃
合同訂立后,如果提前解除,因為出租人收取定金后拒絕交付房屋、出租人將其賣掉后擅自收回的話,出租人要承擔
違約責任,向承租人支付賠償。租賃
合同中有定金的,出租人承擔雙倍定價作為
違約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