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協議”的形式征收紅線范圍外的農村房屋與土地合法嗎? 征地紅線是指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用地指標等要素確定地方人民政府用需征收土地的范圍與界址。因此紅線以外的土地是禁止征收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已經明確將“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列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因此,在司法上,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因此,協議征收農村房屋也必須有法律依據。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法院
執行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地方案已經由有權機關予以批準; (二)顯然協議征收紅線外的房屋與土地是未經任何機關批準的。因此行政機關此時并沒有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據,即使簽訂了協議,法院也不會接受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執行。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嚴格管制土地用途的法律。為實現國家對土地管制,對于土地的征收與利用,《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嚴格的程序與指標控制制度。 首先,在程序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不同的征收土地標準與規模,規定了國務院與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審批權。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批準征收土地。 其次,在用地控制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嚴格的用地計劃指標以及用地規劃要求。任何用地、征地必須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滿足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準使用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 二、征地補償協議包括什么內容? 征地補償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
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
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
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4)約定
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征地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
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
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
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
合同。 征收房屋需按照規定來進行征收什么部分的房屋,在沒有相關批準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對土地進行征收,如果被強制性征收,這是違法,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及時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