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復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
管轄異議復議的程序
1、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
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
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2、
執行法院收到
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
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3、
執行案件被指定
執行、提級
執行、委托
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
執行法院的
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
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
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
執行、提級
執行、委托
執行后,案外人對原
執行法院的
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二)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1、 異議人提出
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1)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相關證據材料;
(3)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
執行行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
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
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
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
執行行為侵害的。
5、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
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
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
執行標的
執行終結之前提出;
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
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6、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
執行過程中或者
執行保全、先予
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在民事訴訟相關法律中對
管轄權異議復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為您介紹了
管轄異議復議的程序以及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兩方面的知識,從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有權利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提交申請書的同時還要附帶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