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
上訴費多少在生活動中有很多人對于法院判決的結果不滿意時就會提起
上訴,但是關于
上訴的一些要求卻不是很了解。
管轄權異議
上訴費多少?法律依據又是什么?這里我們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
管轄權異議
上訴狀需要交費嗎?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
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上訴的,不須交納
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
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
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
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后向一審法院交納。
(4)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
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
上訴期為十天;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駁回
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和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3)第十三條第(六)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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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異議
上訴是不需要費用的,所以您不要把受理費和
上訴費混為一談,希望我們給出的內容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