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分公司簽
合同可以告總公司嗎?
和分公司簽
合同可以告總公司的,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其并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總公司才是法人實體,所以可以以總公司作為
起訴對象,但是在責任承擔中,應當先以范圍內公司的財產進行債務償還,不能償還的總公司再承擔。
一、和分公司簽
合同可以告總公司嗎?
可以,因為分公司只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
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
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是什么?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系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分公司如果擁有營業執照和總公司授權的,就可以在業務范圍內簽訂
合同,但是如果是超過總公司授權范圍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屬于效力待定的,需要總公司進行追認之后才能確認行為的效力,如果總公司不予追認,但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總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