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征地
拆遷補充標準有哪些內容? 東莞市征地
拆遷補充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
拆遷管理,根據省政府《關于認真做好〈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粵府[2002]22號)和《東莞市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制定房屋
拆遷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和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住宅房屋
拆遷人以戶為單位,向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費,具體標準按面積計算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1000元/戶;第二類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1500元/戶;第三類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2000元/戶。
(二)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三)搬遷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等設施的,由
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
(四)
拆遷人以戶為單位,向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包括遷移戶口、轉學、轉托等所需費用),支付標準為1000元/戶。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實行產權置換且在過渡期限內,被
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
拆遷人按被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
拆遷面積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標準補償低于500元/月的,
拆遷人應補足500元/月。
(二)實行產權置換且過渡期限內,被
拆遷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
拆遷人不需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如周轉房租金標準高于原租金標準,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周轉房租金標準等于或低于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按實際標準支付周轉房租金。
(三)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費由其自行承擔。水電費超出原
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部分由
拆遷人負責支付。
三、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
因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從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由
拆遷人按照房屋
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由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后平均利潤(每月)80%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半年。
由此可見,東莞征地
拆遷補償標準分為
拆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停產停業補助的形式。東莞市征地
拆遷補充標準還是比較高的,這與其經濟水平發展高有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