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能否隨時辭職
臨時工辭職的問題分為三種,同時每一種情況的離職時間又是不同的。
具體詳見以下所述:
1、簽訂了勞動
合同但還處在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這樣的臨時工辭職的話應該按照試用期的規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臨時工提出辭職三天以后就可以離職了。
2、簽訂了勞動
合同并且試用期已過的臨時工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臨時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提出辭職三十天以后才可以離職。
3、沒有簽
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臨時工辭職時不受約束,可以隨時辭職并且當場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在我國的法律上沒有臨時工這一概念,所以只要臨時工簽訂了勞動
合同,臨時工在離職時就一律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如果臨時工辭職時還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那就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當天就可以離職,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二、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
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嚴格來說,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
合同的,那么就受《勞動
合同法》的調整,而目前在我國其實也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了。所以,在“臨時工”要辭職的時候,也是要按照相關規定操作,除非是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不能隨時辭職。不過,要是“臨時工”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這種情況下其實還是可以隨時辭職并且馬上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