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
執行清場出租人解除租賃
合同要賠償嗎?未簽訂書面租賃
合同,法律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出租方有權在提前合理期間通知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租賃
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經訴訟,法院判決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補交房租,但沒有判令承租人將房屋交還給出租人,法院
執行過程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欠交房租,但拒絕交還房屋,法院可以申請騰退房屋或者另訴要求騰退房屋。判決生效后,承租人拒不搬離,出資人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人民法院依法送達要求承租人履行義務的
執行通知書,并下達了限期搬遷的通知,承租人仍拒不搬離,拒不履行義務。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有權對涉案店面予以強制清場。二、出租人提前解除
合同的情況有哪些?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的出租人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關系。1、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4、承租人違反
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設備并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6、出租人因為不可預見的一些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發生了重大的損壞,有傾倒危險急需進行改建,并經有關房管部門確認的。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為遷出房屋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合適的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制要求承租人馬上騰房搬家。如果是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要出租的,原承租人對房屋具有優先的承租權。綜上所述,因為承租人
違約的,雙方在房屋租賃上發生糾紛,作為出租人可以解除
合同,承租人賴著不走的話,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啟動程序對房屋進行清場,如果承租人發生損失,出租人也不會賠償,最終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