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
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
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
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
逮捕條件應予
逮捕的,也可以決定
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
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
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
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
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