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嗎?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具體規定如下:1、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
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2、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
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
遺產。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
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二、多份遺囑中哪個優先涉及到繼承問題,其核心的就是采用何種繼承方式及繼承方案,因為這直接決定了得到的
遺產的份額。存在多份遺囑的話, 按下列方法選擇適用:1、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3、《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綜上可知,公證遺囑優先適用,最后訂立的遺囑優先適用。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這是法律規范所明文規定的,對于那些突然去世沒有來得及訂立遺囑的,就需要按照繼承法之中,關于
遺產處理的方式,來處理已經去世主體名下所有的財產。若是沒有法定繼承人,那么一般財產會歸于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