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
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
逮捕。因為
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
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
逮捕,那么,這種
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
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
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
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
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
2.被
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
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
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
逮捕問題;
3.被
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
逮捕的決定,但是,在
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
逮捕的人施以
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
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