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的
合同訴訟主體是誰?分公司在外面從事營業活動時,其代表的是總公司來活動的,也就是說,他既然作為總公司的一家分公司,那么就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在外做出具體的行為;因此,
合同的后果應該由總公司承擔。為保證
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
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
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二、具體情況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
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
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
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
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
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
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
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
合同因無效。B、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
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
公司法的規定的(
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
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B、法律后果:無效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
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
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
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對于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必須要得到總公司的授權,如果沒有得到授權,而私自簽訂了
合同,那么屬于分公司的違法行為,對此造成的損失,則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經總公司授權后,該
合同存在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可以要求加蓋總公司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