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
合同有什么規定?分公司并不是獨立法人,只是總公司的分設機構罷了,權利義務還要總公司承擔。你說的情況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簽
合同,并不能憑這樣的
合同對抗第三人。 有具體案例嗎,個人覺得,一般好像不行吧,
合同要雙方協商簽訂,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這種情況只有總公司一方有資格訂
合同,而分公司沒有,相當于總公司為分公司制定了內部規則,不是
合同。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1、稱謂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當事人。而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名稱。2、意志關系不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而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
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于本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財產關系不同在財產關系結構上,子公司盡管有母公司的參與,但仍有屬于自己的財產。而分公司的財產則全屬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財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獨立的法律財產,而子公司的財產則具有完全的獨立性。4、財產責任不同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財產責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主體,既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因此其經營后果應當歸屬本公司,由此而產生的財產責任亦由本公司承擔。由于分公司沒有自己的董事會和法人組織,其所有的法律責任都有總公司進行承擔,所以必須聽從總公司所下達的相關命令。既然雙方之間也不存在有
合同關系,只存在上下級關系。分公司是不能違背總公司所下達的命令。如果負責人不遵守總公司的命令,總公司可以開除該分公司負責人,重新指派負責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