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辭退條件都有哪些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nèi),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
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
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
合同。總結(jié):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
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
合同,
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筆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guī)定,同樣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需要辭退員工的,也需要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要求,否則的話辭退行為也是會被認定為違法,而用人單位也要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這階段,用人單位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員工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然的話也可以認為單位違法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