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那條規定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
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成立條件有哪些?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
合同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
合同應該已經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賃關系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系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系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并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余地。3、租賃物已經交付于承租人“買賣不破租賃”構成要件中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占有租賃物。4、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內“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物的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導致自身對于租賃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臨受損的風險。故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事適用條件之一。綜上所述,民法通則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最高法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用具體條文對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做出規定,簡單的說,房屋尚在租賃期限內的,由于買賣、贈與等,發生產權變化,新的受讓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繼續生效。